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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24 11:29 来源:镜湖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镜湖区法院以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陶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陶某某偿还他人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执行到其财产。后法院发现陶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陶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其家属代为清偿了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清偿了债务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陶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定罪判刑既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