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增加收费项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认定某银行此行为对持卡人无约束力。
2013年5月,陈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合约及章程对逾期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收取作出了规定。后陈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未按约还款。因催要无果,银行委托律师主张债权,要求陈某支付相关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庭审中,银行提出,虽然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未对律师费作出约定,但银行官网发出了修改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增加了律师费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银行主张的律师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并无约定,后发卡行通过其官网发出了修改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增加了律师费项目,但银行不能以陈某未就此提出异议即推定其默示同意,并以此公告作为计收律师费的依据,且银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收取该费用征得了陈某同意。法院遂判决驳回银行律师费的诉请。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