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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高空抛物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27 09:22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2022年6月23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11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邻居刘某某因楼道走廊摆放杂物问题发生争吵,宋某某以邻居刘某某在楼道摆放的自行车不便于他家楼道通行为由,将该自行车从十四楼连廊抛下,准备继续抛掷其他杂物时,被在场邻居阻止,抛掷物坠于小区单元楼门口绿化带中,已损坏。

该案是我县办理的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罪名。我院受理后,综合考量案情及相关法定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使被告人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在最后陈述阶段表达了深刻的忏悔。

该案侦办全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警醒公众,高空抛物涉嫌犯罪,隐患巨大。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呼吁大家携起手来,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安全”。(作者:范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