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马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马某和马小某系父子关系,职业收废品。2022年7月至8月期间,马某利用收废旧的便利条件,乘人不备,多次在某公司仓库内盗窃全新未使用的磁钢。后将磁钢运送到儿子马小某的废品站,授意其代为售卖,马小某明知磁钢为盗窃物品,仍以低价卖给他人。据查,马某盗窃磁钢价值高达17万余元,马小某两次联系收废旧人员进行销赃,获赃款3.9万余元。部分磁钢未来得及销赃,父子二人被抓获。取保候审期间,父子积极退钱收回磁钢,主动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小某明知是盗窃的财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