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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向酒驾司机追偿 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4-07-23 09:24 来源:弋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奚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保险理赔款6540元。

2022年9月,被告奚 某醉酒驾驶,变道超车时与他物产生碰撞,导致茆某驾驶的汽车左侧前部被撞击并损坏。该事故中奚某负全部责任,茆某无责任。茆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确认车辆维修费用为6540元,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该费用。茆某在申请理赔过程中签署《机动车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奚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遂至法院起诉,要求奚某支付保险理赔款6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奚某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案外人茆某的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奚某负全部责任,故奚某对该事故造成的茆某车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茆某车辆的保险人,已经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将6540元支付给维修单位并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据此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之规定,代位取得向奚某主张赔偿车辆损失的权利,故对某保险公司要求奚某赔付654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