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已陈述完毕,请各位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关于是否同意对刘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发表意见。”近日,弋江区检察院在弋江区白马街道浅湾社区召开关于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弋江区白马街道社区考察员参与并发表意见。此次听证会是弋江区检察院适用轻罪案件志愿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以来,社区考察员首次参加检察听证。
2023年11月23日晚,刘某某因偶发矛盾与被害人陶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刘某某用拳头击打陶某某头面部致其右眼损伤等,经鉴定,陶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4年2月19日,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弋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理情节。
经刘某某自愿申请,弋江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并依托社会公益服务白马街道站,在征求刘某某意见的基础上将其安排到社区参与防汛工作,在完成志愿防汛工作后,白马街道出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认定其服务期内表现良好。
“参与社区组织的防汛志愿服务让我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警醒我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刘某某诚恳表态。会上,白马街道工作人员就刘某某的社会公益服务发表意见,弋江区检察院对刘某某的社会公益服务效果进行综合考察评价,认定其履职完成。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对公益服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参与社区组织的防汛志愿服务让我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警醒我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刘某某诚恳表态。会上,白马街道工作人员就刘某某的社会公益服务发表意见,弋江区检察院对刘某某的社会公益服务效果进行综合考察评价,认定其履职完成。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对公益服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今年以来,弋江区检察院以轻罪治理为切入点,探索志愿社会公益服务机制,为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弋江区检察院与弋江区白马街道签署了《芜湖市弋江区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由白马街道作为志愿服务接受单位,并负责日常监督、考察评估等。对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弋江区检察院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公开听证,联合多方力量推动轻罪治理做深做实。
轻罪治理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弋江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志愿社会服务机制的法律实践,联合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扩大公益服务范围,在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