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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电动车致损需担责 法院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3-29 14:12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陈某于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胡某20000元,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2022年,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山大队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胡某支付了医疗费等共2.5万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赔偿其各类损失合计10万余元。

调解过程

立案后,法官多次联系陈某沟通调解事宜,在调查过程中得知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保险,便引导胡某追加陈某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承办法官详细研究保险条款,核算赔偿金额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初步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法官耐心与各方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最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内进行赔付,陈某再赔付2万元,协议达成后,陈某当场微信转账2万元给胡某。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