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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护长江 庭审观摩提质效——三山经开区检察院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发布时间:2024-06-06 15:30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对该院办理的一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该案是由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场约有共二十余人参与旁听。

经查,2023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孙某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外龙窝湖水域使用三重刺网捕捞共计12条鱼,重8.15kg。经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孙某捕捞水产品的地点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外龙窝湖水域属于禁渔区域,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涉案渔获物已被无害化掩埋处理。被告孙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长江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2月,该院依法委托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对孙某使用三重刺网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外龙窝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评估,孙某违法网鱼行为对案发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评估价值349.43元,间接损害评估价值1747.15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2096.58元。

当天的庭审中,除依法追究孙某刑事责任以外,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出判令被告孙某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2096.58元。围绕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破坏水生物资源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履行方式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此次活动的旁听人员对庭审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本次庭审是检法两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担当作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观摩活动不仅是庭审现场,也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生态保护意识,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