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大建设 > 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切莫取之以“盗”!

发布时间:2024-07-03 16:19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总有人一条道走到“黑”。近日,南陵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90后的伍某从2013年至今均因盗窃被判刑九次,仍不知悔改,10年间累计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累计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伍某刚刑满释放不久,便再次萌生重操旧业(盗窃)的想法。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伍某先后两次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共盗得五粮液8瓶、茅台酒5瓶以及现金300余元。伍某将盗得的8瓶五粮液售卖给路边流动回收摊贩,获利5600元。2023年12月,伍某被抓获归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伍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法,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南陵县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抛弃妄图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执迷不悟,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底线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切勿以身犯险,否则后悔的只能是自己。(南陵县法院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