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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简易注销,谁来承担公司债务?

发布时间:2024-07-05 16:43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债权人在公司被简易注销后才得知公司已被注销,那么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在注销前欠下的债务承担责任吗?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注销前欠下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2年11月2日,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出卖于王某,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因张某的房屋出租未到期,故该公司向张某收取了交房押金1万元,并约定于2023年7月26日张某交房后退还。后张某按期交付了房屋,同日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主张返还交房押金1万元,但彭某一直拖延给付,后玩起了失踪。经查询,该公司已于2023年7月13日被简易注销登记。张某遂以彭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某退还交房押金1万元。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王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已按约向该公司给付交房押金,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张某交付房屋后退还交房押金,显属违约,故该公司理应向张某退还交房押金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核准该公司简易注销登记,且被告彭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彭某应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合同相对方为某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公司被简易注销时,公司的股东向登记机关出具承诺书,并承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即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不仅畅通了公司退出机制,也保障了债权人利益。(陈周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