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春节临近,结算工资、回家过年,是广大劳动者的最大心愿。生活中却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或无良雇主,变着法子拖欠人员工资躲避,甚至跑路藏匿,最终自食其果,追悔莫及!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触刑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间,胡某在经营本地一家大酒店过程中,拖欠员工姚某等9人工资累计42万余元。姚某等人在讨薪不成之下向无为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市人社局向胡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胡某置之不理,进而关闭手机,跑路躲避。直到2023年6月,经民警电话通知,才到案与姚某达成分批还款协议并支付5万余元,余款承诺于2024年2月付清。眼看约定还款期限临近,胡某故伎重演,再次拒接电话,四处躲藏逃避付款。2024年6月,胡某在山东省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虽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胡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当前年关将至,全国法院正在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各用人单位或雇主要以本案为戒,全力保障农民工等各行各业劳动者工资足额发放,让员工及时拿到辛苦钱、安心过好年。政府及司法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坚决保持“零容忍”。劳动者如遭遇恶意欠薪情况,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