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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引货款争议 法官庭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3-03 14:34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货款支付争议屡见不鲜。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芜湖A公司按约向昆山B公司供应过滤棉,后B公司未按约付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剩余货款31万余元,但B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反诉,主张A公司供应的过滤棉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翻阅卷宗,积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与当事人联系,询问双方真实意愿,倾听诉求。经过沟通,A公司表示可以不主张有质量瑕疵的部分产品货款,但B公司须最迟在10日内支付无质量问题产品的货款,B公司不同意,主张其因产品质量问题已被第三方索赔,A公司应就其该项损失予以赔偿。因双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上分歧明显,约定好的线上调解却未能成功。

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在开庭前夕再一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不仅对双方提出的疑问逐一耐心解答,还仔细与双方核实、固定案件事实,明确阐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释法说理,以此推动双方诉求上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同意在10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19万余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意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当事人诉求出发,以坚持不懈的决心和韧劲做深做实调解工作,圆满化解了矛盾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双方讼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