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一场持续两年多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件起因是,2022年的一天下午,在某快递站内,王某(化名)因未找到自己的快递,与快递站负责人李某(化名)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李某用手机往前戳,戳中了王某嘴部。王某一颗门牙脱落,另一颗门牙松动。王某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21牙脱落,11牙半脱位,松动Ⅱ°,医嘱建议择期拔除11松动牙。之后,王某在11、21位置处种植了两颗假牙,共支付医疗费用一万三千余元。经法医部门鉴定,王某自身存在比较严重的牙病基础,其两颗牙齿脱落系外力与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也因此被行政拘留5天。
其后,王某为主张损失提起诉讼。李某收到诉讼材料后极为不满,认为自己手机在事发时仅接触到王某面部,不存在殴打行为,王某的21牙脱落、11牙松动是其自身牙齿疾病导致,且认为其存在过度医疗,故申请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考虑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且王某确实患有严重牙病基础,为公正妥善处理此案,同意了李某的鉴定申请。王某起初坚决不同意配合鉴定,态度强硬。后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王某最终同意配合。但是,收到鉴定报告意见后,双方仍在庭审时对王某牙齿脱落的原因及责任承担问题互不相让,火药味十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王某21牙脱落、11牙松动与李某手机触碰的外力作用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仅李某用手机前戳王某嘴部的外力作用,不足以导致王某21牙脱落、11牙松动,王某自身较为严重的牙病基础也是造成本次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两个原因力共同作用导致王某21牙脱落、11牙松动。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应依法酌定李某承担本次损害60%的责任比例,王某自担40%责任比例。王某以种植方式修复21牙、11牙,系其为修复损害而选择的治疗路径,合理治疗并非代表必须选择“最低标准治疗”,王某在正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化方案进行修复治疗,不属于过度医疗。因此,判决李某应向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一万五千余元。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承办法官仍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主动联系李某进行判后答疑,消除其内心疑虑和不满情绪,李某最终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并主动向王某履行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至此,这起长达两年的因“取快递”引发的纠纷,终于获得了圆满解决。(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