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张某、李某提出的保全费承担异议依法作出复核决定,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 “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原告张某、李某因与被告王某、北京A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该案移送至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昌平区人民法院审查,以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李某的起诉。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王某、北京A公司的保全措施,并决定保全费2808元由张某、李某负担。对此,张某、李某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复核,认为自己作为胜诉方,不应承担保全费。
收到申请后,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判。法院经复核认为,张某、李某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缴纳了保全申请费,法院也已依申请作出裁定并实施了相应的保全行为。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仅能表明张某、李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不能据此认定其为胜诉方。因此,张某、李某以胜诉方为由,主张不承担保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认为此前作出的由张某、李某承担本案保全费用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在“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中,法院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的疑惑。该决定书的发出,用实际行动回应了当事人的关切期待,切实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三山经济开发区法院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