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有效吗?
以个人名义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款项转借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基本案情: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便请求其岳母李某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自己使用,李某便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并与银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李某收到银行发放的款项后转借给张某,张某出具借条确认。后双方因家庭纠纷,张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三山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出借给张某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系自银行贷款后转借的款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张某应向李某返还20万元。同理,李某主张利息也没有依据。但考虑到张某明知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其向银行贷款也必然承担利息成本,为避免张某在违法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序,遂判令张某向李某返还20万元并承担以李某银行贷款利率50%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生活中,可能会存在亲朋好友之间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或自金融机构贷款后高息转借他人等情形。但无论何种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严重影响了地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被法律明文禁止。不仅合同无效、利息约定无效,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因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合法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得不偿失。(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