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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芜湖市高空抛物第一案

发布时间:2021-01-07 17:51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被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一种痛。它不仅有悖于文明、道德,更重要的还涉嫌违法,还会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的第一天,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谷某带着自己7岁的儿子在本市无城镇某居民小区里散步时,其子被高空抛下的装有半瓶水的洗洁精瓶子正砸中头部,造成孩子头部受伤。


该所民警侯勇军迅速带领辅警张翔强、吴海涛赶至现场。作为孩子的母亲,谷某又心疼又气愤,附近目击群众也是义愤填膺,纷纷希望民警查清高空抛物之人。民警立即对事发整栋楼层采取挨家逐户查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当民警查访到6层一家住户的时候,恰好发现该户有一个洗洁精的瓶盖,正好与砸中楼下散步小男孩瓶子的品牌、新旧程度相符。民警初步询问后,户主否认家中有人高空抛物,不过他家11岁的儿子主动承认是自己一时贪玩抛下的瓶子。随后该户主答应带谷某的儿子去医院治疗,并协商解决赔偿等相关事宜。


当日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的第一天。对于高空抛物,该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