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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治理的检察参与问题研究

——以芜湖市为例

发布时间:2023-07-19 09:51 来源:市法学会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当前,群众信访的内容涵盖内容广泛,但究其根本内容往往有着生活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诉求,且存在相互交织的现象。在去除信访人感性诉求和过多语言修饰后,尽管从多数信访内容和造成信访的根由上来看,与检察机关职能属性不相符合。但在不断推进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在自我革新中不断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的触角,促使“尖锐矛盾”在化解工作中“转化、钝化”。对于部分有“请求法律讨回公道”的诉求,具有“十大检察业务”职能的检察机关更应当积极融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与此同时,在不断厚植党的群众基础的今天,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仍存在部分群众热衷信访现象背后的深层次缘由。除了对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不了解,更有不信任。因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治理的同时,更要仔细辨别信访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桥梁作用,推动民事、刑事、行政涉法涉诉问题处理的多方参与和协同处理机制,在化解现有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推进执法办案质效的的基础上,努力避免涉法涉诉问题向信访问题转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涉司法机关的信访问题

基本为涉案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不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实体性结果不服。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者是处罚决定不服,对于检察机关的存疑不起诉存在意见等等,这其中往往又涉及到具体的犯罪情节认定、罪名定性、量刑多少等问题。如一些被害人因自身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的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或是达不到自己的预期,因而希望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区间内给予顶格处罚,然而因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要求导致其诉求无法满足。再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属于主动投案还是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基于自己朴素认知的结果并不一定符合司法机关的依法认定。

二是对司法办案中的权利保障不到位不满。如在司法办案中未及时告知、保障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执行或者是怠于执行等方面。一些信访人因自身诉讼权利保障的缺失,引发对于实体公正的结果的质疑。此类问题虽然不会对最终司法机关的决定造成影响,但部分信访人以办案瑕疵问题作为信访的直接基点,加大了信访问题的化解难度。

三是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存在意见。因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涉案双方的对立立场导致对于一些惯常性的办案行为发生不满,但一些情况下的行为确实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即存在办案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在个案中的合理性有一定偏颇,或者是具体办案手段的选择存在是否妥当的问题。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盗窃等轻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容易对于因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定其为自首存在意见,而另一些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以自己配合调查、无违法犯罪前科、无逃跑行为等,对于公安机关实施上门抓捕认为属于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再如被不起诉人对侦查机关在对其抓捕时采取诸如拉警笛、出动多辆警车等大张旗鼓的手段不满,认为属于办案机关故意羞辱报复。

四是生问题。相关的信访问题往往包含上述一个方面或者是几个方面,在这些问题之中,信访人衍生出有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进而信访举报相关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符合其预期的违法犯罪责任,或是基于给自己的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要求相关司法机关给予其较大数额的赔偿或者补偿。但是上述涉及到具体办案人员在个案中的认知和法律依据等问题,信访人的诉求往往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二)涉行政机关的信访问题

在一件信访事项中,涉及的单一问题的情况较少,往往存在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当、效率低下等问题交杂一起。突出表现为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是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一些决定或处置,但信访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置决定并不满意或认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纠正和处置。如在诸如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问题中,认为行政机关不够重视,长期未采取实质性的有效手段制止损害扩大,或是认为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不完全符合事实而不认可。再如在冒名婚姻登记中,信访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婚姻登记另一方使用了虚假的信息,但民政机关在明知的情况下不愿意主动撤销,而信访人通过诉讼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时又常常面临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错误的状态在实质上一直延续,让信访人无奈之下只能通过信访途径。

二是希望政府机关帮助协调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或是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这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置效率,以及相关政府机关的作为程度问题。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对一些烂尾的工程项目或者是房屋质量不合格问题,相关的业主作为信访人要求政府机关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工程施工,或者是在房屋质量诉讼久拖不决的情况下,要求政府机关帮助其处理问题,追究房地产公司或者是工程施工方的责任。再如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污水排放等问题,一些年代较久远的小区内的房屋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最初没有缴纳市政维护费用等费用,小区下水道等出现经常堵塞等涉及基础设施的问题,信访人希望政府部门予以解决,但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存在缺乏必要费用的问题,或者是以相关小区在当初没有缴纳维修费用因而要求现在补交,但现在的业主认为自己并非首批业主,由不知情的自己缴纳于法无据,进而产生纠纷问题。

二、涉法涉诉信访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法律认知不深

当事人仅仅知晓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如权益被损害可以起诉、报案等等,对于深层次的举证认定、证明效力期间、时效等问题上的法律理解不足,或是对于相关机关作出的决定不理解不服或者是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时间如在刑事办案中,认定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严密的法理分析、证据逻辑验证和判断,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这其中更涉及到自首、从犯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的增加量问题,往往被害人一方因自身受到伤害后不能理性看待问题,不会认可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信访人先动手追打某甲未果后,又动手追打某乙,某乙实施了将信访人压倒在地防止被打的自卫行为,此时某甲乘机踢了信访人一脚,后信访人被诊断出肋骨骨折的轻伤伤情。在这一行为中存在某乙的正当防卫和某甲的故意伤害两个行为,该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行为,而信访人的伤情确实是在这一过程中造成的,虽然有被伤害的结果,然后无法明确造成该果的因以及因果联系,从严格证据角度来看,只能认定某乙是正当防卫和某甲构成伤害罪是证据不足。但信访人对此不能认可,因此多次进行上访。期限问题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等都有时效、期间的规定,一旦逾期,往往容易丧失了程序上的救济,导致相关机关不能依法给予实体救济。

(二)相关机关释法说理和接待应对的不足

一方面表现为在对外法律文书中的释法说理问题。比如机械式的引用条款,缺乏对于相关依据、理由的进一步解说行政司法机关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人群,其文化程度、生活环境、个人经历等等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法理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也存在差异。相关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办案人员容易忽视受众对象的内在差异化,容易将其视为对于法律的认知处在同一水平。或是对决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的内在选择等解释过于简单化,忽视了其中的论证和说明,或是论证和说明过于晦涩,导致受众难以理解和从内心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决定送达或宣布以及接待过程中,在态度和言语上有所欠缺,这与报案人、信访人认为相关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帮助自己维权的心理产生落差,导致认为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或是认为自己受到不公众对待的信访人进一步自我确信,加大了双方沟通和理解的难度,容易让信访人将对法律决定的不满扩大到对具体执法办案人员的不满,容易将信访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激化为信访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尤其当初次接访单位和信访者无法沟通一致时,一些接访单位或人员在与信访者的后续交流中容易相互带有偏见,进一步放大了沟通说服难度。

(三)具体法律规定和适用问题

公众对于法律法规的期盼是具体明确可执行性强,但因社会实际情况的复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快节奏化,执法办案人员内部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本身可能存在不一致,对外则更难以让所有涉案当事人接受和认可。一些决定在法理上符合,但在情理上不容易被人接受,导致执法办案效果的法理情结合情况不佳,影响了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或是法律法规仅有一个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具体执行,导致相关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问题。有时对一项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了多个管辖部门,在多头管辖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存在权力交叉或者权力空隙,在事项较为复杂时,受限于人力财力等方面的因素,容易造成相关部门互相推托,造成实质上的无人监管。在具体的救济途径上虽然较为多样,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程序更为繁琐。有些案件虽然符合信访的条件,但因为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个案件在不同机关来回传递,极大影响了案件处理效率和效果,造成信访程序“空转”。一些案件因救济程序过多且每一环节均涉及到一定的期间,在双方都充分使用的情况下,大大延长了终局性结果的作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作出判决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内如果复议、起诉、上诉等多种情形均存在可能时间要持续1年左右,不但牵扯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大量精力,也让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诉讼复议途径失去信心,进而转向信访路线。

(四)信访人的个人认知偏差

一些信访人主观不信法,宁愿走信访途径也不愿意尝试走法定的诉讼监督途径,另有一些信访人,在走完法定的途径或者是走过一部分的法定途径之后,因办案时效或是对已有结果不满意而转为信访途径。还是部分信访人是走完信访途径后,仍不满结果进而重复信访。不论是何种情况,往往认为通过信访能过更加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希望以此倒逼办案部门作出符合自身预期的决定。或者是认为在同一司法系统内部存在官官相护,只有通过信访途径换成其他的部门来处理问题,才能消除办案部门拖延和推诿。部分信访人的诉求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仅有概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因当事人未及时申请导致落实存在问题。如信访人以曾举报职务犯罪导致被举报人子女殴打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支付自己为维权而付出的费用或者是在多年后索要举报职务犯罪奖励,但案件发生年代较长,一方面,对于举报职务犯罪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概括的奖励规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费用支付方式、标准内容且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部门已经转隶至监察机关,因此对于此类奖励的落实情况往往不能让举报人满意,而对于信访人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本身就无法律依据,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容易将无依据的要求与检察机关此前工作中的不足纠缠在一起,进而以此索要费用。亦存在将涉法问题与非涉法问题纠缠在一起,以举报或者是受到的不公众对待导致生活困难等要求赔偿信访人曾多次、反复举报的犯罪事实最终被查证属实后,信访人认为前期相关检察工作人员对其举报中所作出的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答复是故意包庇、徇私枉法,进而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要求赔偿。

三、检察参与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就强调,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重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护民生福祉,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控告申诉检查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不能机械关注信访诉求的程序合法性,应当更加注重实体结果的公平正义性,防止因程序上的欠缺导致实质上的违法、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要牢记司法为民,坚守人民立场,在监督办案中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好。检察机关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治理,关注群众诉求,一方面可以体现服务人民的工作宗旨通过参与信访问题是发现社会治理问题、推动政府完善社会治理手段的一个直接方面;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拓展案源多数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认识多停留在刑事犯罪领域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能不断延伸和拓展的情况下积极参与非刑事案件方面的信访治理,有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效能,更好地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合理维权。

(二)坚持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参与信访治理的过程中坚持诉访分离。对于信访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细化审查,准确界定信访的事项单纯的涉法涉诉信访还是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结合,或者是纯粹的普通信访,在合理区分的基础上引导信访人采取恰当、有效的司法、行政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涉检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要区分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检察中的某一部分还是几个部门,再交由专门的机关部门办理。要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明确信访事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合法合理的,要结合检察职能帮助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做好对其中违法犯罪线索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要求合理但在具体执行上法律依据不足的,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通过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积极帮助信访人解决困难、化解矛盾;对于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的信访诉求,要坚持依法处置,深入释法,不能因迫于信访压力而妥协,尤其是以捏造、歪曲、侮辱他人等方式信访的,要告知信访人相关的法律后果,涉及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让群众从心底里、从意识里认识到,涉诉信访不是一件随便的行为,而是和诉讼一样,是依照法律处理、依照程序处理的严肃法律事件。

四、检察参与的不足

(一)检察监督类法律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

检察监督类法律法规在近年来才逐步从刑事逐步向民事和行政方面细化和延展,诸如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都是在2010年之后才开始有试行规定被发布,在2020年左右才有正式规定,其研究和发展起步相对刑事检察发展较晚,并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又面临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调查取证缺乏细节方面的规定,检察监督类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细节对接上未能形成闭合。在全国层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芜湖市有《关于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的意见》、《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但具体的联系细节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缺乏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缺乏线索移送对接机制,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职标准认定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分歧与行政机关在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共识尚未达成。在一些案件当中检察机关无法依据具体、可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只能通过概括性的、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或者是一些司法政策等,综合来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相关边界的模糊性也让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办案中存在顾虑,即想创新但也担心创新不当反而被追责,打击了工作积极性。   

(二)检察监督实效问题

一些信访问题难以通过监督途径有效处理。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较强的业务监督,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带有一定终局性和直接性的效果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时其强制力和效率与刑事检察中的相关活动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互通、监督意见落实反馈还不顺畅,与行政机关在线索发现、类案监督等方面协作尚需深入。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不足问题制发的检察建议被建议的单位可能存在整改不彻底或者是整改后难以形成有效长期机制,导致类似的信访问题容易再次发生。对于一些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的做法只能是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督促,实践中考虑到协调配合等种种问题,往往较少采取此种做法。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据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机关负有一定的职能,但一些信访事项处理、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遇到诸多问题,比如具体执行费用保障问题,尤其是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相关事项无单位主动管理,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为了确保办案效果,还要多方联系不同的机关和单位做好沟通和协调,但因缺乏完善的机制可供直接执行,无形中加大了检察机关的任务量和困难度,给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三)人员配备和工作发展的不均衡

在发展较为完善的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定性认识分歧、管辖异议等问题,在发展相对不足的民事、行政检察领域,此种问题更加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监督领域只作出了概况、原则规定,部分检察监督事项的边缘和界限仍在不断探索中,比如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界限问题,对于部分纠纷问题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亦存在不确定的意见。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也未规范有序全面展开,给办案人员在线索受理和应对方面带来困惑和疑虑。受职能划转影响,一些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衔接不畅人员配备不足,行政、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层级和效力的判定,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问题等,对于检察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多数基层行政检察人员的行政检察工作经验不够丰富,在业务方面以老带新的作用效果不显著,办案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亦有待优化,基层院由于编制不足等问题,民事、行政检察“二合一”现象明显。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建议中存在问题,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帮助其分析原因、商量对策,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困难,亦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提供支持这些都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

(四)思想认知的问题

监督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能动履职和创新意识不强,尚未完全做到以“我管”促“都管”。一些信访问题在源头上有时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但是在具体纠错的依据上缺乏细化的规定,导致相关机关不愿意自行纠错或是相关的问题仅仅依靠单个机关难以有效处理,往往需要耗时耗力,有时信访人追求高效且快捷的处理问题,但一些涉及到环境污染、耕地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快速解决。检察参与的过程中单纯依法作出决定或者是法律解说并不能让信访人满意,信访人可能会将监督处理的检察机关一并作为信访对象。信访人针对一件已经走完诉讼或者信访流程的事项反复进行不同层级的信访,导致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需要不断制作文书、撰写报告、进行汇报,无形中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导致处理信访问题上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强,容易引发畏难情绪。因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都带有追责性质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对工作中的问题不愿意主动移送到检察机关。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存在多发等问题,如对于一些普遍共性问题有时存在一案一发等问题,如水源地保护、河流污染等问题,往往向环保局、水源地周边的各级乡镇政府发送,未建立有效的汇总统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被监督对象存在抵制心理

五、检察参与的完善路径

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办案队伍,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涉法涉诉矛盾流向信访;另一方面,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可以运用检察监督职能推动问题处理的,要秉持着溯源治本的理念,积极督促、协调相关机关化解矛盾

(一)强化培训指导,培养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1.深化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培育拓宽办案思路和视野

上级检察机关无法针对每一类办案情况分别加以详细指导,通过典型案例的参考和借鉴,能够为检察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提供技术性思考,典型的办案思路、办案经验、工作做法等方便快捷传达,展示出办案的重心推动司法政策相关的专项工作的融合。通过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办案的快捷对照,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将自身所办理的案件对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和学习,寻找自身办案中存在的不足,改进工作方式促进检察工作整体能力水平的提升。下级检察院培育典型案例的过程即是强化自身办案经验的总结,是对自身检察办案能力的精炼和深华,有助于推动下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检察实际,不断探索、提高办案的质效的方法和途径。在典型案例的撰写和报送过程中,可以倒逼办案人员从倒逼办案人员在实体认定、程序运用、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提升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规范水平。在发布的典型案例格式上,上级检察机关要不断发布涉及信访矛盾化解方面的典型案例,比如侵害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弱势群体权益受侵害的民事支持起诉、行政检察中的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典型案例发布的典型案例要突出检察办案的详细程序和步骤,以便为检察办案人员提供更加直接、明了的指引。

2.强化业务能力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在汇总下级院遇到的各类办案风险问题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视屏讲座、优秀释法说理文书评选方式,充分宣传“枫桥经验”等有特色的检察纠纷矛盾化解机制,下级院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限度内不断创新。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报告等文书强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的法理论证指导;在文书送达和宣告上,强化心理、言语方面的指导培训,提升与涉案人员交流时运用情理和法理口头答疑解惑能力,引导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认识一般情理上的认知与严格的刑事证据、事实认定之间的差异

(二)畅通救济渠道,深化风险防控

    1.强化监督宣传,畅通救济渠道

线上和线下宣传并进多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法治宣传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宣传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行政监督等检察职能,便于公众及时将问题线索反映至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规范程序意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等权利的有效保障,认真听取涉案当事人对于强制措施、案件处理决定等事项的意见,做到应通知尽通知,应听取尽听取,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间进行答复,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自身检务督察部门的作用,避免因办案程序问题引发的信访纠纷矛盾。落实检察长接访、院领导包案等工作机制,通过让信访人与检察长直接对话等方式,引导信访人理性思考。充分利用司法救助,对于因案致贫、可能因案返贫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积极救助努力帮助刑事案件被害人走出困境,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情。通过支持起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弥补社会治理中的缺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强化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预警

强化检察机关与信访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就发生的各类信访问题进行梳理的研判,区分出涉检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其他信访问题,对于涉检信访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将信访问题在检察系统中处置完毕。对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可以构建共同审查机制,分析其中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履职不严、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于符合行政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线索积极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充分采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法律援助等方式,将矛盾纠纷问题引入司法渠道解决和处理,缓解信访压力和矛盾。对于一些形式上不能严格认定为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检察机关亦可以参与处理,如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通过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和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支持起诉,有助于推动问题的处理以及将问题引入诉讼渠道。落实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深入分析案件决定做出之后可能发生的信访舆情风险区分是个体风险还是群体性风险以及风险紧迫程度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措施,要及时与地方政法委和党委、政府沟通,做好应对预案。对于经多方审查后确实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案件,将相关材料报党委的信访工作机构,再次重复信访时只做一般性的息诉接访工作。

(三)丰富协作机制,促进溯源治理

1.开展类案分析和总结,推动建章立制

强化与与政法委、公安机关、司法局等机关沟通,共同商讨建立专门事项的协作制度、文件,推动建立从个案到类案的长效处置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深化对办案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形成报告或意见后提交地方党委政府、人大,通过人大推动制定地方性的协作机制或规定,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消除分歧,统一执法监管,形成共管、共治、共建、共享的处理格局。如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察监督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推动信访矛盾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力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主动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对于单一机关难以有效处理的,积极协调被建议单位与其他职能部门搭建平台,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

2.拓展协作手段,善于借助外力

构建与环保、工商等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机制。探索设置风险、矛盾化解的考评机制,将信访问题的移送且成功化解作为政府机关绩效的正面考核项,消除线索移送机关的抵触心理。建立专业的人才交流机制和专业事项咨询机制,落实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选取行政机关中执法办案经验丰富的一线人员、律师、心理咨询专家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返聘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人员,不断充实检察机关的专业人才库,方便直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说明,更好地从法理情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让信访人能够信服。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邀请行政机关、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等参与听证、调解等方式推动涉行政职能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进事了人和。强化与公安网监以及政府网信部门的联系,在应对涉及检察职能的舆情上,积极与信访人沟通,认真倾听其诉求,对于合法合理的要第一时间给予支持,不合法不合理的要充分释法说理。要与公安等机关建立应对过激和“炒作”等信访情况的预案,对于经多次教育、沟通仍然捏造事实信访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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