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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开发商错交房屋,业主拒不搬离

发布时间:2020-08-05 00:00 作者:鸠江区政法委 来源:鸠江区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沈巷镇的宋某从芜湖宝能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由于开发商的过失,导致宋某购买的房屋门牌号标识错误,开发商实际向宋某交付的房屋系宋某购买房屋的隔壁,且面积比宋某购买的房屋多近25平方米。后开发商在知道该情况后,及时与宋某沟通,宋某却以房子已简装厨房、卫生间为由拒不搬离,宝能城开发商多次与宋某协商无果,遂向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提起返还财产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能城开发商与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因宝能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宋某入住了错误的房屋,但在宝能城开发商告知宋某相关情况后,宋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目前入住的房屋返还给原告。至于因开发商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失,宋某可依据实际情况向宝能城开发商进行索赔,而不应当拒不搬离。宋某知情误住一事后至今未搬迁,已侵犯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还需支付房屋占用费。本院判决宋某返还涉案房屋,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房屋占用费600元至返还房屋之日止。该判决现已生效。

房地产交易专业且普遍,购房者购买新房一般都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购房者向开发商交付约定的房款,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约定的房屋,如果因一方违约造成自己的损失,可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