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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位“退货退款” 法院诉前调解

发布时间:2020-09-27 17:20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购买的车位不满收取管理费,可否要求开发商“退货退款”?近日,南陵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化解该起纠纷。
2018年,罗某在南陵某新开发的小区购房时,同时花费60300元受让了一间地下车位的使用权。2020年5月,开发商向罗某交房时,要求其每年支付车位管理费480元。罗某对支付停车费事宜愤懑不平,认为其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车位使用权转让费60300元,不应再支付车位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以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南陵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位转让费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030元。南陵法院在立案前为双方当事人耐心进行诉前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确认、调解。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向当事人解释,车位管理费系物业公司对车位提供的有偿物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业主向开发商支付的仅是车位使用权转让费并不包含物业费,现物业公司实际并非按照交房通知书的标准收取车位管理费,而是以发改委文件批准的每月20元的标准收取。但罗某仍然坚持解除合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罗某转让费60300元,罗某按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030元。(张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