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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结婚后男方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20 17:57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房屋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不少青年男女婚后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也不乏有直接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的。此类做法确实给了女方一定的安全感,但却不能完全保全双方的婚姻完整。当一方提起离婚时, 该类房产该如何处理着实是一大难题。

2018年1月,周某与王某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要求周某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周某同意在其房产证加上王某的名字,2018年4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周某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便按照王某的指引在《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上签名,其中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申请登记事由中表明为“变更登记”,而王某在登记原因栏中自行加写“夫妻转移”字样。2018年11月,周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开居住。2019年1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后周某前往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才得知王某已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一人名下,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有将原有的个人房屋变更为与王某共有的意思表示,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在《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上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通过双方缔结婚姻及王某要求离婚的过程来看,双方相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便登记结婚,在结婚后只有十天左右的时间里就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且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王某便要求与周某离婚,这一系列行为并不能完全排除王某具有占有周某财产之故意,同时,王某也利用周某存在的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应给予王某一定生活保障的心理而使周某作出了在《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上签名的行为。更为关键的是,周某系肢体残疾,已近六十岁人且文化程度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如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后涉案房屋归王某一人所有,将使周某晚年居住及生活保障等受到很大影响,可以认定周某在《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上签名转移房屋权属时缺乏判断能力,从而导致违背真实意思,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王某个人所有的行为已构成显失公平,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了周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权利归属的约定》,房产变更登记至周某与王某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房产尚未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在房产已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再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王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利益,使周某晚年居住及生活保障等受到很大影响,故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了周某与王某的约定。

 

作者:孙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