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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夫妻离婚,协议处分家庭安置房无效

发布时间:2020-11-27 16:51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2014年陶某户位于鸠江区沈巷镇的房屋被告鸠江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拆迁,家庭人口为五人,分别为陶某的母亲许某、陶某、陶某的妻子王某、陶某的儿子、陶某的女儿,安置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该户共计200平方米。陶某户安置房屋为两套,一套位于沈巷镇宝能城,产权调换支付凭证面积为120平方米,一套位于江北·天和苑冬苑,房屋面积为105.48平方米,上述两套房产均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18年12月24日陶某与王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宝能城的房子归王某,天和苑的房子归陶某。许某认为上述两套房屋是因其家庭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且未分割,陶某与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侵害了许某的利益,遂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案涉两套房产均系陶某户拆迁安置所得。许某与陶某、王某之间尚未分割案涉房产,案涉房产应为陶某户五人共同共有。陶某与王某在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未经许某同意,擅自约定房屋归属,已经侵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陶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案涉两套房产的约定无效。

因拆迁安置系以家庭为单位,安置房多为家庭人员共同共有,且因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较为特殊,多数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家庭人员多数没有就安置房份额进行分割。若在此时家庭人员中的夫妻离婚,由此带来的夫妻财产分割往往会出现本案情况,因此就家庭财产而言,夫妻离婚时就安置房分割问题应与全部家庭成员作出约定,避免后续仍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