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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有依据吗?安置房卖方要求增加钱款才协助办过户

发布时间:2020-11-29 17:28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2015年6月29日,陈某购买张某位于芜湖市大桥镇龙山花园的房屋一套,双方先后签订了售房合同一份。由于涉案房屋为安置房,在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证,但依据现在政策,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当陈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张某要求支付其额外金额4万元补偿费用,否则拒绝协助办理。陈某多次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未果,遂成讼。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条件,合同继续履行无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过户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协助过户补偿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该院遂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名下。

法官在此提示:按照合同约定,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在政策允许时,卖方须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办理手续。本案中张某要求陈某支付协助过户补偿费用,因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故其该项主张既无事实依据,又于法无据,法院当然不能支持。(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