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安园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销售假冒烟花爆竹,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0-11-29 17:32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提到“烟花”,人们脑海中浮现出的是欢乐、美丽的场景,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有些不法之徒,却利用能给人们呈现美丽的烟花,枉顾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花爆竹并予以销售。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烟花爆竹刑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谭某及其丈夫江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华丰花炮厂购进总价值73万元的爆竹,对外销售。2017年5月,任某委托江某生产一批假冒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爆竹。因华丰花炮厂正值停业整顿,江某、谭某二人遂委托勇胜花炮公司经营者黎某进行生产,江、谭二人居中联系并向黎某提供了印有皖江彩虹公司注册商标的爆竹包装纸和外包装箱。黎某生产了1005件印有假冒皖江彩虹公司注册商标的爆竹,2017年6月10日,任某委托货车司机万某(另案处理)将生产好的该1005件爆竹从江西运至无为,途经无为市泥汊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查获的爆竹系假冒皖江彩虹公司“皖江彩虹”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861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欲销售,金额达186185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任某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于2017年9月28日解除社区矫正。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任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谭某与黎某在未经皖江彩虹公司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法院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果、悔罪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决,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芜湖经开区法院作为全省三家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自2013年7月开始集中审理芜湖市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打击和抑制犯罪。(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