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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无为市检察院:以公开促公正 ———这起涉民企的刑事审查逮捕案件 举行公开听证

发布时间:2020-12-14 08:34 来源:无为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

经当事人申请,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与第四检察部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协调,于12月9日上午,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否符合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条件举行公开听证。该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律师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参加。

案情介绍

安徽某公司与陈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陈某某担任该公司财务职务,月工资人民币6500元。

2018年年底至2020年4月期间,安徽某公司拖欠其公司会计陈某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0.5万元不予支付。2020年9月28日,该公司在收到资金20万元的情况下,仍未支付被害人陈某某的工资。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20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十日内支付拖欠被害人陈某某的劳动报酬10.5万元。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被害人陈某某的工资。

2020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经无为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2月1日陈某某收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给付的工资10.5万元,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出示收条及谅解书

承办检察官意见: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筹集资金给付工资款,也获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且赵某某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赵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被害人远程发表意见

“……我同意对赵某某不批准逮捕处理,让他维持公司运转,创造更多效益。”

因被害人身处外地,为最大程度让群众少跑腿,本次听证会采取了远程视频通话方式,让被害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听证代表发表意见

“根据犯罪嫌疑人及时支付,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做出不捕意见的。特别是现在国家“六稳”“六保”期间,对小微企业也要进行保护,所以检察院做出不捕意见也是准确的。”

“……该案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当事人能够提高认识,不要等到了司法机关,走了法律程序才履行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及时到案,到案后也及时联系被害人支付工资争取谅解,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作出不捕处理也是正确的。通过这个案件,希望检察院加强法律宣传……”

在认真听取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拟不批准逮捕理由等相关情况介绍,被害人的意见之后,参加听证人员相继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可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不仅贯彻落实了中央、地方处理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意见及文件精神,保障了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贯彻落实了最高检“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的精神,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为服务“六稳六保”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政策链接

问: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哪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批准逮捕?

答: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应当不批准逮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