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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0-12-30 17:53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员工和公司互相将对方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该员工认为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认为员工解除合同不符合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该案开庭时,员工陈述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制定了一份《销售承包合同》,如果不签该合同就无法继续顺利从事销售的相关业务并且被调岗调薪,员工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制定《销售承包合同》、调岗调薪属于企业正常用工管理,是为规范销售行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该员工直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行为欠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部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案涉《销售承包合同》关系到劳动报酬、风险承担等直接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权利义务的确定,但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销售承包合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一致及公示告知劳动者等法定程序。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该份《销售承包合同》涉及到担保情形。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告知等法定程序变更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内容,对拒签上述《销售承包合同》的员工采取禁止从事销售的相关工作,并进行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调岗调薪行为,致使劳动者劳动条件的降低,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通过此案提醒我们,企业在行使自主经营权时,一定要注意合理、合法,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在工作中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汪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