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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直播带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1-01-04 16:47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当前,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追捧。但消费者一旦买到有问题的产品后,对怎么寻求救济的问题却不是很清楚。在直播带货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后,消费者第一时间应注意收集维权证据,如及时截图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商品图片和介绍、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交易凭证,然后尝试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消费者要积极与平台方以及经营者进行友好协商,对于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退货处理。

2.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与直播平台或带货主播间存在相应协议的,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或《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3.消费者也可以按商品性质以及经营者的具体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以下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和平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朱芸 汤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