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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厘清证据赢认可,释法明理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1-02-24 09:37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通过承办人的细致审理、耐心说服,促成原本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2020年4月,原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某保健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快递运输服务。2020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快递协议合同》。原告诉称其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至2020年8月13日,实际发生快递服务费24731.5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尚欠19731.5元。原告提供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单方制作的运费清单证明欠款事实,但被告辩称双方未实际对账且原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欠款数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经承办人耐心询问,原告陈述其是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魏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并提供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而被告又提出该工作人员系其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公司未安排其负责与原告公司业务往来,因此否认其对账效力。因承办人庭前认真查看证据材料,发现该工作人员在《快递协议合同》上作为被告方负责人签名,遂询问被告该签名真实性。被告虽未正面回答,但在法庭调解程序中态度明显有所松动。在调解程序中,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再次从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细致分析:因魏某某在《快递协议合同》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处作为负责人签名,原告有理由相信魏某某有对账的职责,因此魏某某对账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且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欠款事实。经承办人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案件事实、合理预期诉讼风险,最终赢得当事人认可,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的标的物的事实”。承办人提醒交易双方正确看待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力,在经济交往中注意保存合同实际履行其他证据,防止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