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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1-03-18 16:29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租房与房产中介签订委托转让协议,并收取房产中介支付的定金,房产中介实际将公租房对外转租获取利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判决承租人返还房产中介费用。同时,依法对房产中介进行民事制裁,依法收缴违法所得1770元。该案判决生效后,承租人主动将收取的定金1万元返还给房产中介。

经审理查明:徐某自2014年承租了弋江区某小区公租房一处面积51.42平方米的公租房;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每月835元。2019年1月,徐某与弋江区某房产中介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约定徐某自协议签订起六个月内协助该房产中介办理房屋姓名变更转让手续,房产中介有权指定购买转让人,房屋出售价格以产权人为准,房产中介支付徐某某转让金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房产中介支付徐某定金1万元,余款2万元正常过户当天支付;协议签订日起房屋租金由房产中介支付。

协议签订当日,房产中介支付徐某定金1万元,房屋交由房产中介控制。后房屋一直未能过户,房产中介将该房对外转租。2020年7月31日,徐某将房屋收回。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房产中介对外转租收取租金共计16800元,代徐某向房屋产权人支付租金共计15030元。

房屋收回后,房产中介以委托协议无法履行为由要求徐某退还定金1万元,徐某则要求房产中介支付对外转租收益,双方协商未果,房产中介遂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徐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1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房屋为公租房,系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房产中介明知或应知房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租户亦明知或应知不得转租公租房,更无权转让公租房,然双方仍签订委托协议,就案涉公租房转让事宜进行约定,并实际将案涉公租房对外转租,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造成公租房分配不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房产中介要求徐某返还1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驳回房产中介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租房管理秩序规范,弋江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另行作出该院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房产中介违法所得1770元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