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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示典:“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18 16:30 来源:市中级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月1日,周某免费搭载刘某在高速上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繁昌区法院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事故中受害人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及逻辑上不属于统一概念,本案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驾驶员周某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同时,周某并未收取任何报酬,本身是一种善意行为,情理上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在周某赔偿范围内,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此前,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裁判不一,争议不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等价值的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现民法典填补了该立法空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承办法官认为:一、损害责任为侵权责任。二、具有无偿性。若提供的乘车服务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则不适用本规定。三、适用对象为非营运机动车。四、除外规定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使用人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受到损害,则不适用本规定。五、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后果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写进民法典,统一了法律适用,确立了裁判标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裁量权的行使,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

作者:王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