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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遛狗不牵绳,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11-03 09:14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期,鸠江区法院受理了一件宠物狗伤人引发的纠纷。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均是爱狗人士,两人经常在小区里遛狗。某天晚上,李某和王某在散步遛狗,因双方饲养的狗均未牵绳,当两条狗相遇时,王某的狗追赶李某的狗,李某在抱爱犬躲闪过程中,被王某的狗咬伤。经医院检查李某的臀部被咬伤。事后两人因治疗费用问题协商不成,李某遂来法院将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拒不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咬伤原告李某,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小区监控、公安部门出警记录等查明事实,认定是被告家的狗咬伤了原告。最终经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052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中,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这样认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饲养犬只数量日渐增多。今年,我市出台了《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但仍有少部分人有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的养狗陋习。希望各位“铲屎官”照顾好“汪星人”,牵绳是对自己的宠物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任。文明养犬,享受养犬乐趣,共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