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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挂证”行为系违法 行业规范靠大家

发布时间:2021-11-11 10:15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随着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挂证”从而引起的纠纷。

2019年1月,史某通过中介联系某建筑有限公司,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在某建筑有限公司(只挂证,不上班),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史某25000元(含中介费)。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史某2020年度费用23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史某2021年度、2022年度费用53000元。后双方协商终止该行为,约定史某于2021年6月底一次性退还原告34000元,否则退还43000元,史某于2021年7月8日退还17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史某辩称, 2020年1月20日就二级建造师继续给某建筑有限公司使用达成一致,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一定使用费。年后,某建筑有限公司谎称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不再挂证。按照常理,非史某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史某有权拒绝退还费用。但考虑到双方之前合作一直不错,愿意退还部分费用给某建筑有限公司,前提是史某不会倒贴钱。今年5-6月份,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二级建造师证书很难挂出,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帮史某找挂靠单位,注册所得费用全部给某建筑有限公司,但某建筑有限公司并未找到挂证单位。史某通过中介找到挂证单位并将所得费用17000元支付给某建筑有限公司。如某建筑有限公司坚持起诉,史某要求某建筑有限公司返还17000元证书注册费。

经审理查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本案某建筑有限公司、史某为各自利益需要,协商约定史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某建筑有限公司处,但不在某建筑有限公司处上班,只是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费用给史某。该“挂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某建筑有限公司、史某之间的“挂证”行为无效。之后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如今,社会上有着一批以“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盈利的“挂证族”,导致人证分离。对企业来说,使一些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通过“挂证”取得或保持企业资质等级,给相同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给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挂证”人员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影响职业发展,得不偿失。另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取缔“资质挂证”空转现象,打造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