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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已婚女以未婚身份与人恋爱,交往对象因财物返还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4 16:58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财物返还纠纷案件。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当时已婚)进行恋爱交往。交往期间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李某转账,其中,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红包给付被告38681元,通过支付宝转账72450元;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5288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1张,载明:本人李某,身份证号码342623199108068567欠张某身份证号3212819920817421X,于2020年年底前还肆万元整,2021年年底前还肆万元整,剩余2022年年底前还清。后经原告张某催讨,被告未返还任何款项,原告张某因此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情况,符合男女恋爱关系交往特征,因此,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恋爱关系交往,本院予以采信。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无特别约定,应属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经本院核实,被告与原告交往期间系已婚状态,在交往期间多次获取原告钱款,现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约定返还原告款项,无其他相反证据,欠条中约定返还的款项应为双方对交往过程中所赠与款项或贵重物品作出的返还约定。经本院核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数额共计136419元,原告张某主张转账数额为133019元,不损害被告权利,对该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在《欠条》中虽未约定返还总额的具体数额,但其承诺“于2020年年底前还肆万元整,2021年年底前还肆万元整,剩余2022年年底前还清”,根据还款时间段及对应数额(分三次,每年至少还4万元)及交易习惯,被告刘某应返还的数额与原告张某主张的133019元基本吻合;被告李某承诺2020年年底还4万元,但逾期未履行,被告李某现已无法联系被告,且在原告起诉后亦未到庭应诉,被告李某的行为足以表明其不履行返还义务,构成逾期违约,对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返还全部款项133019元,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