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汤某某与杨某某本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汤某某抚养,杨某某须按月支付抚养费。然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按期支付小孩抚养费,汤某某特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某某亦未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法院应依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当申请人汤某某知道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从家赶来法院。考虑到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惩戒措施,其婚生子日后入学工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不影响小孩日后入学,杨某某果断放弃了小孩抚养费的追索,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法官表示,禁止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身为家长,应当担当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影响孩子们的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