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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失信于人的代价,你真的可以承受吗?

发布时间:2022-06-01 15:38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波三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6月,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因当时房屋尚不能办理产权证,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政策允许办证时,作为买方的王某应无条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后芜湖市出台相关政策,李某得知其购买的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和产权过户登记,遂找到王某,要求其配合办理。王某一口答应,但因工作繁忙,需等待些时日。李某看到王某这么爽快就同意办理过户,甚至欢喜,对于王某提出的两万元的办证费用,也立即就答应支付了。王某收到两万元后,却一再的对办证一事予以拖延。李某多次催促,王某都答应配合,但就是没有行动。无奈之下,2021年6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过户的诉请。王某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找到李某,承诺其一定时间内办好房产证过户一事,并要求李某撤诉。看到王某如此真诚,善良的李某选择了相信,随即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谁知,王某并未兑现其承诺。2021年10月,李某再次将王某诉至法院。开庭审理当日,王某态度诚恳,一再的向李某表示,给予其半个月的时间,他一定会处理好自己家庭内部的矛盾,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为表诚意,王某提出与李某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好相关办证事项,并表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办好此事,其自愿支付李某违约金50万元。李某心想,自己起诉的目的无非就是办证,既然王某都能作出如此承诺了,这次应该可以相信他了。于是,李某再次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岂知,人心难料。李某撤诉后,王某并没有如其承诺的那样,为李某解决房屋过户事宜。2022年2月,李某第三次将王某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王某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开庭时,王某仍表示一个月内可以办好过户事宜。但,在李某的心里,王某已经失去了基本的诚信,对于其所述的一个月的时间,虽其同意,但却表示了极大的不信任。果不其然,一个月后,王某“不负所望”的违约了。鉴于王某的上述表现,承办法官认为,王某缺乏配合李某办理过户的诚意,其一再承诺,又一再的违约,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依法生效。

鲁迅曾说过,诚信为人之本。失去了诚信,就等于敌人毁灭了自己。无论是之前的《民法通则》,还是现在的《民法典》,也都将诚实守信作为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可见,诚信对一个人是多么的重要。人无信不立,自己做人也好,与他人交往也罢,都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否则必将承受失信的代价。

 

鸠江法院  陶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