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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随意“私了”

发布时间:2022-08-26 10:26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但“私了”是不是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呢?近日湾沚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私了”解决不了的纠纷。

(案情简介)

某日,陶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丰禾路与湾沚大道交汇处,与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车辆损坏。鉴于事故较小,双方遂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约定陶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梁某某对出租车进行了维修,并委托安徽某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辆停运损失共计15975元。不料,陶某某与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均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法院最终判决梁某停运损失应由陶某某承担。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轻微交通事故,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此种协商也有助于高效的处理相关纠纷。

但很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认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为图省事,直接在《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中自认全责,想着的是反正最终由保险公司兜底。但实际上在索赔过程中,这些车主会发现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同时,若双方自行达成的《自行协商协议书》未及时向投保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往往也是不认可的。此时,这些自认全责的车主再反悔已然来不及了。双方对簿公堂时再想收集的证据推翻上述《协议书》还原事故事实,几乎是不现实的,法院也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解决纠纷,判决结果往往是自认全责的车主自掏腰包。

所以,事故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有争议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要盲目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否则可能造成后续不必要问题和损失。因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法官提醒)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交通事故发生时,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5、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8、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9、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10、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文: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