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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保价快递需谨慎 赔偿责任要厘清

发布时间:2022-09-06 11:28 来源:鸠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下单交寄物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快递丢失和快递损毁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因此,一些快递公司提供了保价服务。但是保价保多少,怎么保,又引发了新的矛盾。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某科技公司委托快递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但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破损并导致货物遗失。某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万余元的货物损失。

快递公司辩称:某科技公司寄件时已声明货物价值总共为500元,并且按500元缴纳了1元保价费及运费,因双方在电子运单上约定了货物损坏赔偿条款,某科技公司选择保价运输,就应按保价的运输赔偿条款执行,即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表示对保价条款并不知情,被告也未提交双方就货物保价及保价限额赔偿事宜在运输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并向原告方作出了特别提示,尔后由原告方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存在包装不当,并在包装盒出现破损后疏于管理,致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系管理不当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即便双方约定了保价内容及限额赔偿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相应的保价及限额赔偿条款也属无效,故法院对被告主张根据保价金额500元按比例赔付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原告的货物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快递保价是消费者寄递物品向快递公司声明其真实价值并支付一定比率的费用后,快递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增值服务,当快件发生意外损失时,快递公司会在“声明价值”范围内赔偿寄件用户相应的损失。一方面,保价条款作为一个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对于保价条款应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违反了格式合同要求提示、说明的义务,即使消费者最终在快递服务运单上签字,并不等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发生寄递物品损害时自然不能适用保价限制赔偿条款。另一方面,消费者选择保价时,应当核实好合同条款,并按照货物实际价值选择足额保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鸠江法院  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