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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漏水致损难确定 释法明理互谅解

发布时间:2022-10-27 08:58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房东租客谁买单?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楼上水管漏水导致两房屋受损的案件。

【案情一】汪某某是某小区1901号业主,2022年6月份,汪某某发现其房屋天花板漏水,客厅地板也有明显积水,经排查发现系楼上2001室房屋专有水管漏水。后汪某某与2001室业主陈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经询价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维修费22090元。

【案情二】陈某某因长期不在芜湖生活居住,将2001室房屋出租给了外来务工的颜某某。漏水事件发生后,陈某某联系颜某某时得知,颜某某自2022年春节返乡后至今未归。陈某某认为,颜某某租赁期间未能妥善保管维护屋内设施,长期不归却未提前关闭可能发生维修的设施,导致两房浸水受损,应当承担所有损失。经询价,陈某某要求颜某某赔偿2001室房屋维修费30200元、1901房屋维修费22090元。颜某某则认为,根据物业现场排查“应当是洗衣机进水管断裂导致”,可见此次漏水事件属房屋自身隐患,其难以预见,不应由其承担所有损失。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该两起案件后,三方对房屋受损所需维修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房屋业主分别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摇号指定鉴定机构,两案鉴定费用高达40000元。汪某某认为其与陈某某系邻居,若在赔偿维修费的基础上再扩大陈某某损失,不利于邻里间和谐共处。

【展开调解】鉴于两案诉讼标的额较小,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继续鉴定无疑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益,再者,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更要帮助当事人重建和谐的邻里关系,法院再次组织两案合并调解。法官分别向房东陈某某释明其作为房屋所有人对租赁物非租客不当使用致损负有责任,向租客颜某某释明其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对租赁物负有管理和注意义务,并引导陈某某、汪某某、颜某某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陈某某与颜某某达成了分期给付的调解意见,汪某某与陈某某达成了及时履行的调解意见,现汪某某已收到陈某某赔付的全部款项,至此三方矛盾被成功化解。(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丹丹、蒋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