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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正当控告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11-06 14:18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被控告强奸后能否主张名誉权受到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与李某某曾系恋人关系。2019年1月26日凌晨,该二人在王某某住所楼下发生争执,后在王某某住所内发生性关系。李某某随后报警称其在王某某住所内被王某某强奸、殴打。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初查。2019年2月12日,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王某某认为李某某捏造事实诽谤其强奸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我国公民亦享有合法的举报权,举报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王某某强奸,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某某不予起诉,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王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存在宣扬其强奸或其他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由此可见,正当的控告、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即使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也不能推定李某某借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王某某。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某具备主观过错,也未能证明存在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王某某主张李某某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