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应该如何主张赔偿?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安徽某物流公司为芜湖某电气公司提供“美的公司”厂区物料到货的装卸服务业务,双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约定安徽某物流公司人员应严格遵守“美的公司”厂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法承担其聘用的操作人员在工厂范围内的自身安全及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芜湖某电气公司员工季某某工作时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芜湖某电气公司未为季某某缴纳社保,季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芜湖某电气公司给付赔偿款137422.44元。后经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给付10万元赔偿款的协议,扣除了安徽某物流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芜湖某电气公司认为,季某某受伤系安徽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依据《物流服务合同》约定,安徽某物流公司应承担该赔偿责任。
安徽某物流公司认为,芜湖某电气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季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应由芜湖某电气公司承担。
三山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不能免除恒强电气公司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恒强电气公司因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可向第三人追偿。判决安徽某物流公司还应当支付芜湖某电气公司医疗费2639.84元。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或转移。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的赔偿。如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全部追偿,允许用人单位转嫁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还极有可能造成第三人因同一侵权行为承担双重的赔偿责任,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目的。
宣判后,芜湖某电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芜湖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