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4年1月17日,湾沚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件在区法院当庭宣判,这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湾沚区判决的首例醉驾案件,也是积极落实醉驾新规、规范高效办理案件、完善醉驾治理体系的体现。
案情回顾
郑某某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将其子送回家后,又独自驾驶该车前往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城东某小区,在该小区内,因郑某某与旁人发生争执被报警,处警民警到场后发现郑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郑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4年1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并在移送前对郑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湾沚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1月11日对该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2023年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醉驾的标准有没有发生变化?有哪些从重处理和不适用缓刑的情节?
醉驾的判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意见》延续目前适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围,从而适用有关不起诉、定罪免刑等规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不适用缓刑?
新规规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哪些情况可以从宽处理?
新规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哪些情况需从重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