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安园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湾沚法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偷换概念难逃法眼

发布时间:2024-03-06 09:53 来源:湾沚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小李应归还原告小王借款4万元。

 

【案情回顾】小王与小方在2019年之前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时,小方的亲戚小李向小王借款,小王遂用自己的账户向小李转款4万元。小王和小方分手后,多次向小李催要,但小李置之不理。小王无奈将小李诉至湾沚法院,小李认为,一、借款是小王按照小方指示出借,已将钱还给小方,和小王无关;二是自己对小王与小方关系不清楚,两人存在财产混同,钱还给小方等于还给小王;三是小王长期未向自己催要,已过诉讼时效。并举出大量小王和小方共同生活期间对外经济交往的合同、单据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通过庭审调查,法院认真审核了小李提出的证据,认为4万元系从小王账户汇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系小王出借。小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特定的4万元由小方指示出借,两人之间即使有部分财产混同也与该特定4万元无关,其所提交的证据看似数量较多,但均是“擦边球”和“障眼法”,未能证明小方指示小王借款,与该特定4万元也并无关联性,故该借款所有权仍属小王。经法官当庭要求出示,虽然小李在手机上删掉了和小王所有的通话记录,但小王的手机保有和小李的通话记录,显示2019年到2022年小王一直在向小李电话催要,所以小李不仅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被法院驳回,其关于不清楚小王与小方已分手的辩解也不攻自破。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小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4万元以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法官释法】该案属于没有欠条的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文,被告也有举证义务,若是心存赖账的想法,举出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所谓“旁证”,反而证明的是自己的恶意心态,难逃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