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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样品充新品,可以“退一赔三”吗?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2 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在购买商品时,买到商家展出样品,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郭某房屋装修,前往某家具城选购床、床垫和餐桌椅,并当场付清货款。后郭某通过微信与某家具城商定好送货时间,并强调不要展厅样品。家具安装后,郭某发现餐桌椅没有合格证、床系样品,遂向某家具城提出退换,某家具城称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郭某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局介入后,某家具城承认床是样品,但仍坚持没有质量问题不退换,拒绝调解。郭某以某家具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部退货,某家具城按总价的三倍进行赔偿,同时在公众平台发表道歉声明。

【案件处理】法院受理后,某家具城主动联系法官,承认床为样品,表示同意换货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否认餐桌椅为三无产品,希望法院组织调解,降低对其经营的不良影响。郭某则因不满某家具城前期处理态度,拒绝换货,坚持要求退一赔三。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法官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某家具城联系厂家获取了餐桌椅产品说明及合格证,郭某认可并接受。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对床和床垫作退货处理,并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应满足: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结果上使得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样品家具与新品家具在使用功能上虽然差异不大,但样品家具往往因磨损折旧会被打折出售,二者在市场价值上存在差异,且按照一般家具消费者的观念,新旧程度足以影响其购买决策。经营者销售样品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样品充当新品出售,属故意隐瞒交易的重要信息,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最后提示】作为经营者,应当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为消费者,如遇到商家以次充好、以样品充当新品,应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