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镜湖区法院对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杨某某与陶某某是夫妻关系。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某击打陶某某面部、头部致其倒地昏迷,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两人在镜湖区法院调解离婚,杨某某赔偿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获得陶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的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