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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驾考”岂能变“假考”?无为市法院判决一起结伙跨省组织驾考作弊案,五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7-17 17:03 来源:无为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密拍摄像头、微型耳机、秘密踩点、严密分工……这些似乎只在“谍战”片中才看到的“黑科技”一幕,竟然在现实“驾考”考场上演。近日,无为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多人结伙、跨省组织驾考“科目一”考试作弊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林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间,被告人文某、林某(驾校教练)伙同王某、符某(驾校教练)、汤某(驾校教练)五人,组织浙江籍考生倪某、徐某、顾某、沈某枋、沈某良等五人,到安徽无为市车管所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他们为考生安装了密拍及无线耳机等设备参与考试作弊。林某负责招收考生;文某负责接送考生到无为市车管所,同时测试作弊设备的性能以及为考生安装作弊设备;王某则负责购买调试作弊设备及考试中通过设备向考生报答案;符某负责想办法确保考生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汤某明知林某等人组织考生作弊,仍开车带文某到车管所附近踩点,并接送考生到车管所报名。此外,符某、汤某发送考场内部照片给王某,为调试作弊设备安装位置提供帮助。考生沈某良、顾某借助这些作弊手段通过了考试,考生徐某、倪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现场查获。沈某良、顾某利用作弊手段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后,先后支付5000元、6000元共11000元给文某等五人。五人在一审期间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至5000元不等。法院另查明:林某曾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汤某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等五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文某、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汤某、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文某等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均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林某具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文某、林某、汤某、符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林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在我国,“驾考”列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本人与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组织参与作弊的“假考”行为,不仅带来巨大的公共交通安全隐患,也破坏了国家公平竞争考试制度,损害了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因而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一些驾校及驾考教练为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包过班”等“特殊服务”,考试作弊活动时有猖獗,作弊的组织化程度愈发严密,且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黑科技”手段,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特点,令考试组织者难以防范惩治。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多么高科技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的审判,提醒广大驾考机构及教练要切实引以为戒,万万不能见利忘义,要尊法守正,秉持职业操守,真正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则应当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与考试,打消走“捷径”的侥幸心理,要坚信只有掌握了过硬的驾驶技术,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成为“马路杀手”害人害己。在此,希望广大学员考生朋友一定要牢记严格规范过“驾考”,切勿侥幸投机买“假考”! (无为法院 张俊杰、陈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