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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弋江法院:策划推广助宣传 未付费用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4-08-12 14:42 来源:弋江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给付原告某策划公司服务费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1年9月,被告某房产公司为宣传公司某项目,与原告某策划公司签订《项目营销活动合同》,约定2021年9月进行4场中秋暖场活动。某策划公司负责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并向某房产公司提交相关活动方案及物料清单,活动总费用为6万余元。2021年10月,活动经某房产公司验收合格后,某策划公司要求某房产公司付款,但某房产公司迟迟未付款。2024年3月,某策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结清策划服务费并支付逾期利息。某房产公司对某策划公司主张的策划服务费6万余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某策划公司未就案涉的策划服务费本金向某房产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故其认为某策划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策划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项目营销活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合同签订后,某策划公司依约为项目中秋活动提供策划和执行,某房产公司也应依约支付相应服务费,故某房产公司应给付策划服务费6万余元。同时,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依据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即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服务费与履行催告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故某房产公司关于某策划公司未提前履行催告义务,其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某房产公司应给付某策划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