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业主物品被盗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物业公司因被告陈某未交纳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催缴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陈某辩称,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拒交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物品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侦破后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目前陈某物品被盗一案尚未侦破,其具体的财产损失无法确认,且陈某未举证证明物业公司为其物品被盗的直接侵权方,不能仅依据陈某自述的财产损失认定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