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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 法院:罚

发布时间:2024-09-06 14:58 来源:湾沚区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不提交真实证据,却伪造证据来起诉,偷鸡不成蚀把米,妨碍司法受处罚。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为取回借款伪造证据,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陶某某与胡某某系朋友关系,胡某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陶某某借款了45000元,胡某某向陶某某出具了部分借条,却未写明利息。陶某某认为,胡某某借款时口头承诺了给付利息,为了便于诉讼,于是伪造了一张62000元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案件受理后,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借款本金及利息存在出入,几经询问,原告陶某某承认上述借条系自己伪造。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陶某某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陶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陶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立即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是每个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诉讼原则。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妨碍司法受到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湾沚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