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安园地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继母因交通事故去世,继子女是否能分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4-09-10 16:26 来源:南陵县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场意外,女子撒手人寰,丈夫、亲生女儿、继子为了赔偿款分配问题陷入争执,最终诉至法院,继子女能参与继父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吗?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依法认定继子能够分得继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判决被告王某丽分别给付原告毛某文、毛某华43095.3元。

原告毛某文和王某某于196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双方生育四个女儿。原告毛某华非王某某亲生子女,1999年初开始一直与毛某文和王某某共同生活。2023年2月,王某某在兴仁市因交通事故经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2023年12月,根据贵州省兴仁市法院生效判决,毛某文、毛某华以及四个女儿共获赔偿款337786.8元,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款项258571.8元一直由女儿毛某丽实际占有。毛某文、毛某华认为该剩余赔偿款应当按六份平均分割,但毛某丽一直以各种理由未进行分割,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死者生前所留的财产,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不是生前所有,因此该赔偿款不属于遗产,毛某华虽非王某某子女,但于1999年初开始一直与毛某文、王某某共同生活,实际形成抚养关系,且在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民事判决中,毛某华与毛某文、毛某丽四姐妹作为死者王某某的近亲属共同获得赔偿款,因此,毛某文、毛某华、毛某丽四姐妹对案涉赔偿款享有共有权。在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258571.8元应作为分割的共有财产数额,按258571.8元×1/6比例计算,毛某华、毛某文对实际赔付金额分割每人应获得43095.3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赔偿款,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对于继子女是否有权分得赔偿款,关键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前,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过,继子女是否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本案中,毛某华虽非王某某子女,但1999年初开始一直与毛某文、王某某共同生活,实际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毛某文、毛某华对案涉赔偿款享有共有权。(南陵县法院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