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肖像被别人在视频中使用,能否要求删除并道歉呢?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较好的保护了当事人权利。胡甲因为生意需要组建了顾客群,群成员有包括胡乙等四百余人,后胡甲将胡乙等十余人移除群聊。胡乙不满胡甲将其移出群聊的做法,在自己的抖音号中发布视频陈述自己被踢出群的事情,视频中多次出现胡甲,其面貌身形都清晰可辨。该视频发布后,被多次查看、点赞和转发。
胡甲得知情况后,以胡乙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为由向三山经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山经开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胡乙认识到自己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权行为,胡甲也放弃了要求赔偿的诉求,双方就删除视频,发布道歉视频等达成一致,纠纷就此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规定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明显的区别就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或公开他人的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将会承担侵权的责任。(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郑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