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成年人因病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监护权真空、社会事务难以办理等问题怎么处理?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某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称,丁某因病致四肢瘫痪、运动性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申请宣告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丁某哥哥为其监护人。
丁某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若丁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由丁某哥哥担任丁某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丁某于2017年与配偶协议离婚,婚生子丁某某(2013年出生)随丁某生活。2023年丁某因急症致四肢瘫痪、运动性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丁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丁某已经离异且婚生子尚未成年,丁某哥哥愿意作为其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故判决被申请人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丁某哥哥为丁某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保护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彭家培)